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澄水路帝豪澄湾。法定代表人宁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由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胡某某购房款462495元、税费款24876元、违约金4873.71元,以及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购房款462495元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7‰计算的利息,直至购房款偿清之日止,此外,负担一审受理费4457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商品房正在预售中,且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兵凡
审 判 员 邹军志
审 判 员 刘顺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孟 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