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陈丕姣,女。被执行人罗六生,男。本院在执行陈丕姣与罗六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六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知平
代理
审判员 胡 芳
代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