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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545号

陈丕姣与罗六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丕姣,罗六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陈丕姣,女。被执行人罗六生,男。本院在执行陈丕姣与罗六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六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知平

代理

审判员  胡 芳

代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