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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01号

钟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01号原告钟某某,女,1970年2月6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选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