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01号原告钟某某,女,1970年2月6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选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