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26号
原告:杨秀英,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山市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茶花路。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英与被告乐山市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秀英负担(已交)。
审判员 梁琼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孟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