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734号原告酒泉异世界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睿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市一九八三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江(艺名金牛),公司经理。
原告酒泉异世界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世界影视制作公司)与被告酒泉市一九八三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八三音像制作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异世界影视制作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睿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九八三音像制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异世界影视制作公司诉称,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业务订单,由原告为被告制作视频短片,制作价格5000元。同年10月,原告再次为被告制作视频短片,制作价格4000元。以上视频原告均按约定时间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制作费用9000元,引起纠纷。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两次制作费用共计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一九八三音像制作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原告异世界影视制作公司与被告一九八三音像制作公司签订影视制作合同,约定,制作费5000元,期限3天。制作完成后,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将制作短片交付被告。同年10月14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制作人物短片,约定,制作费4000元,期限2天。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将制好短片交付被告。上述制作费用共计9000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原告诉诸本院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业务订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制作费9000元,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影视制作费用9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主动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酒泉市一九八三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酒泉异世界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酒泉市一九八三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