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陈房。被执行人黄琼梅。被执行人邱华。
原告陈房诉被告黄琼梅、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琼梅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400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陈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元、保全费1045元;被执行人邱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缴纳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本院民三庭于2014年12月9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琼梅、邱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如下:
一、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宜市辖区内的邮政银行查询,黄琼梅、邱华没有可供扣划的存款。
二、经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邱华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黄琼梅没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拥有位于信宜市梅岗开发区2号东悦大厦C6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委托公开拍卖该房屋,经三次公开拍卖而流拍。
三、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黄琼梅、邱华没有工商企业登记。
四、经到交通警察大队查询,黄琼梅、邱华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琼梅因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邱华去向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琼梅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且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经公开拍卖而流拍,被执行人邱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信宜市人民法院(2014)茂信法执字第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彤
审判员 杨允林
审判员 杨 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