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垚,务农。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垚犯抢劫罪一案,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垚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贾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贾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垚撤回上诉。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曙光
审 判 员 张彦林
代理
审判员 张东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