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747-2号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戎飞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旭群。
被执行人:王冬青。
被执行人:汪冲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旭群名下位于古塘街道香格国际广场1幢1105室的房地产及位于古塘街道香格国际广场1幢地下室(-1-46)车位的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王 治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