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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37号

黄振东与高建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振东,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137号

原告:黄振东。

委托代理人:杨皓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东与被告高建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东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东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黄振东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