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542号
申请执行人:郑军民。
委托代理人:张帅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熙,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方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民与被执行人方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