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1231-1号

董国营、杨大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国营,杨大欢,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1231-1号申请执行人董国营,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大欢,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魏敏,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大欢名下有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冀J×××××)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大欢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冀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保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