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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156号

陈敏与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敏,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平。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陈敏经济补偿金14800元。因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五起案件冻结,冻结总额为1185万元),现我院依职权查询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此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27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新月

审判员  林 星

审判员  徐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