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435号

李×等与庞×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庞×1,李×,庞×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1,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63年7月7日出生。上列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樊晶晶,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2,女,2004年6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雅童(庞×2之母),1971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1、李×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1、李×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1、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1、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65元,由庞×1、李×共同负担7282.5元(已交纳),庞×2之法定代理人张雅童负担728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庞×1、李×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艾 明

审 判 员  周建忠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