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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111号

蒲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蒲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建,男,被告人蒲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5月20日。因扒窃于2015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建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向被告人送达。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洁、

书记员朱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05日16时许,被告人蒲建在本市官渡区广福路官渡古镇185路公交车站台(进城方向)处,趁被害人周某上185路公交车不备,将其装在右侧裤包内的小米2S手机盗走,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蒲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蒲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蒲建曾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蒲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蒲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蒲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彭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