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负责人徐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丰泰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彩兰。被执行人徐万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丰泰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万亮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渡口路31号5幢31号、33号5幢33号、35号5幢35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旗民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曹得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