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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28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与宁波北仑丰泰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万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宁波北仑丰泰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负责人徐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丰泰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彩兰。被执行人徐万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丰泰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万亮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渡口路31号5幢31号、33号5幢33号、35号5幢35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旗民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曹得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