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业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吴秦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金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明。
委托代理人:童纪良,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海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代理
审判员范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梁 昊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