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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7号

刘术群与古卫东、周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术群,古卫东,周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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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刘术群,女,汉族,1951年。被告古卫东,男,汉族,1967年。被告周小敏,女,汉族,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群诉被告古卫东、周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术群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由原告刘术群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辜玉刚

审 判 员  王雪英

代理

审判员  文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