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刘术群,女,汉族,1951年。被告古卫东,男,汉族,1967年。被告周小敏,女,汉族,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群诉被告古卫东、周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术群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由原告刘术群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辜玉刚
审 判 员 王雪英
代理
审判员 文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