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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425号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紫荆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紫荆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25号

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告: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告:山东紫荆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紫荆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紫荆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9009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紫荆花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0092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继波

审判员  高远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晋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