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中年,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莉珺,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
上诉人许中年因与被上诉人姜莉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许中年未在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中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飞
代理
审判员 左自才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