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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09号

上诉人许中年与被上诉人姜莉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许中年,姜莉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中年,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莉珺,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

上诉人许中年因与被上诉人姜莉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许中年未在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中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飞

代理

审判员  左自才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