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39-3号申请执行人肖明杰。申请执行人李奥运。申请执行人李明亮。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龚志杰。被执行人朱生虎。关于肖明杰、李奥运、李明亮、马秀英与龚志杰、朱生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志杰所居住房屋属拆迁范围,在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有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龚志杰在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以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实际核算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华兵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