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88号原告许光友,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赵树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友与被告赵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光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友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许光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罗红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