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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88号

许光友与赵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光友,赵树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88号原告许光友,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赵树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友与被告赵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光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友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许光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罗红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