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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631号

严桂付与苏安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桂付,苏安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631号申请执行人严桂付,居民。被执行人苏安同,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