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631号申请执行人严桂付,居民。被执行人苏安同,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