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1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献生,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申请执行人陈秀圣,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秀保,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圣与被执行人陈献生、陈秀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邯县法执字第330-2号民事裁定书,扣划异议人陈献生的存款26000元;作出(2015)邯县法执字330-5号民事裁定书,扣划异议人陈献生的存款67949.42元。现陈献生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上述两份裁定。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2014)邯县民初字第36号判决书中明确载明“被告陈献生、陈秀保共同赔偿原告陈秀圣经济损失93076.5元。”但是邯郸县法院裁定由异议人自己单独偿还陈秀圣款项,没有法律依据。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根据对两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查控情况,本院作出(2015)邯县法执字第330-4号民事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陈秀保327.8元;作出(2015)邯县法执字第330-2号民事裁定书,扣划异议人陈献生的存款26000元;作出(2015)邯县法执字330-5号民事裁定书,扣划异议人陈献生的存款67949.42元。上述执行裁定与(2014)邯县民初字第36号判决书中明确载明的“被告陈献生、陈秀保共同赔偿原告陈秀圣经济损失93076.5元”的内容并不相违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献生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伟平
审 判 员 陈耀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