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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81号

刘跃武与胡云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跃武,胡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81号申请人刘跃武(亦用名刘耀武)。被执行人胡云涛。申请执行人刘跃武与被执行人胡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云涛在银行的存款167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