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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958号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958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爽,项目经理。被告魏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墨会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