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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03-2号

徐红芳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红芳,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03-2号

原告:徐红芳,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高辉,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横街居民会振兴新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徐红芳与被告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红芳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高辉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红芳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红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文君

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

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石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