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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62号

申请人聂君凤与被执行人翁祖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君凤,张亮,翁祖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聂君凤,女,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张亮,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翁祖琛,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亮、翁祖琛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04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旺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