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珠,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娇,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贵,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晶晶,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周金珠因与被上诉人XX娇、吴宏贵、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XX娇、吴宏贵、吴晶晶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裁定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卢秋华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郑乐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