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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341号

周金珠因与被上诉人XX娇、吴宏贵、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金珠,XX娇,吴宏贵,吴晶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珠,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娇,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贵,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晶晶,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周金珠因与被上诉人XX娇、吴宏贵、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XX娇、吴宏贵、吴晶晶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裁定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卢秋华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郑乐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