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07号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720-9。
法定代表人:刘功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旭梅,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罗杉,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卢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