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范静,被执行人赵亚展,范静与赵亚展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