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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938号

范静赵亚展离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静,赵亚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范静,被执行人赵亚展,范静与赵亚展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