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309-1号
申请执行人:何龙,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许修生,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高,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