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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1309-1号

何龙、许修生等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龙,许修生,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309-1号

申请执行人:何龙,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许修生,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高,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