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32号原告邵宁,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委托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29号1-3层及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301419-9。法定代表人李瑞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峰、林志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58号。负责人苏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宁与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宁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佩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月 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