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初25号原告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宁徐公路南侧(农机汽车大市场第5幢A04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泗洪县物价局,住所地泗洪县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永放,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物价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物价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泗洪县物价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 华
代理
审判员 柴新月
代理
审判员 徐二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