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8号
申请人: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华财古玩城蓬莱阁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96188-2。
法定代表人:黄三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颖,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袁香连,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付志茂,男,1973年10月10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是袁香连的丈夫。
申请人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44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袁香连与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就劳动报酬产生纠纷,袁香连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442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
一、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袁香连工资、休息日加班费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3577.87元;
二、驳回袁香连其余的仲裁请求。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工资单也显示有加班费,袁香连已经签名确认。仲裁裁决对此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对加班费是否足额支付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撤销裁决的情形。且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人仲案字(2015)4420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其它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应驳回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44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华财古玩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瑄
审 判 员 梁艳凤
代理
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思维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