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辉,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华,女,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丽山村。法定代表人宋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溧民初字第4589号。上诉请求及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和玄武区,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在为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而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上诉人系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股东为由,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故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侵权行为地在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修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