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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宋明、陈朝辉与被上诉人李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陈朝辉,李玉华,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辉,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华,女,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丽山村。法定代表人宋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溧民初字第4589号。上诉请求及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和玄武区,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在为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而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上诉人系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股东为由,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故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侵权行为地在溧水嘉禾生态有限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修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