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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532-1号

张晨琪与黄志伟、俞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晨琪,黄志伟,俞静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5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晨琪。被执行人黄志伟。被执行人俞静宜。申请执行人张晨琪与被执行人黄志伟、俞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黄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和利息58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0%为标准,自201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0%为标准,自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俞静宜对上述债务中6万元的借款本金和500元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0%为标准,自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黄志伟、俞静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晨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71683元,应收执行费9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日传唤被执行人黄志伟到庭,要求其申报个人财产。因被执行人黄志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拘留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晨琪、被执行人黄志伟、被执行人俞静宜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许承英到庭,双方订立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黄志伟、俞静宜确认尚欠申请人张晨琪执行款共计71683元。2、被执行人俞静宜于本协议订立后立即向申请人张晨琪支付执行款30000元,被执行人黄志伟于本协议订立后立即向申请人张晨琪支付10000元,申请人张晨琪不再向被执行人俞静宜主张还款权利。3、被执行人黄志伟、俞静宜按照本协议第2条履行后,余款31683元由被执行人黄志伟分期向申请人张晨琪支付,支付方式为: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7月,每月月底前直接向张晨琪支付1000元,2018年8月底向申请人张晨琪支付683元。4、被执行人黄志伟按照本协议第3条履行后,申请人张晨琪不再向被执行人黄志伟主张利息,如被执行人黄志伟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3条履行,申请人有权以未履行金额为本金,以年息10%向黄志伟主张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5、如被执行人黄志伟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就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恢复执行,但不得再向被执行人俞静宜主张权利。6、申请执行费976元,由被执行人黄志伟承担并立即支付。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财产申报表、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8日订立的分期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规定的执行结案期限,故本案应按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违反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