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特15号
申请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颜庆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铭钦,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景洪,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亚军,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林,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耀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亚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永耀公司申请称:
一、被申请人张亚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永耀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二、被申请人张亚军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永耀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永耀公司在仲裁中已为其抗辩主张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对此组织了举证、质证并作出审查,至于阜阳仲裁委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属于阜阳仲裁委实体裁决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永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亚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永耀公司在仲裁时,已经以时效进行了抗辩,阜阳仲裁委也对永耀公司的该抗辩主张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仲裁裁决,该抗辩主张属于阜阳仲裁委实体裁决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故永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本院对申请人永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开多
审 判 员 马 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loz1loz没有仲裁协议的;loz2loz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loz3loz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loz4loz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loz5loz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loz6loz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