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
原审
被告:吴少红。
上诉人陈永娇为与被上诉人张辉、原审被告吴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马俏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何星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娇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永娇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陈永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