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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826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李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李玉全,朱风津,王丽花,张林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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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8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北。负责人姜向英,行长。被执行人李玉全,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朱风津,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丽花,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林香,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全、朱风津、王丽花、张林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全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0429号1号楼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李玉全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0192号1号楼的房���一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