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榕执行字第483-7号 申请执行人蔡淑华,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恩,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蔡淑华与被执行人陈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榕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97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2)榕执行字48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恩位于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君临闽江公寓38间店面、位于鼓楼区渔阳大厦**XX、XX办公室等房产,并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2012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位于君临闽江公寓未设立抵押部分店面作价9700000元抵偿部分债务,本院(2012)榕执行字48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君临闽江公寓X楼X层XX等11间店面作价97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5月25日,应申请执行人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陈恩部分财产偿还剩余10000000元债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君临闽江公寓12间店面和渔阳大厦办公室,其中渔阳大厦XX、XX办公室和君临闽江公寓X楼X层XX店面于2013年7月18日拍卖成交,买受人分别是蔡XX(竞买价7800000元)和陈XX(竞买价1500000元)。又经调查渔阳大厦XX、XX办公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抵押物,截至2013年7月31日该行向本院确认债权金额4133208.08元,蔡XX向本院表示由其向银行支付该款项,以便顺利完成过户。因此,该标的物拍卖成交款扣除抵押债权后,余款3666791.92元抵偿其总额债权。陈XX汇入本院竞买款15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5297元,余额1414703元汇给申请执行人蔡淑华。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5081494.92元。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14781494.92元。 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支持,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重新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2)榕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龙彪 执行员 孙军挺 执行员 高德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