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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2331号

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青、董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沈青,董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331号

原告: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绿华路20号汇景名都3号楼汇鸿阁3A12房。

法定代表人:黄康泉。

被告:沈青。

被告:董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青、董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青、董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心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