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444号
原告:涂西君,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云川,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涂西君与凌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西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西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涂西君承担。
审 判 长 杨冰涛
代理
审判员 陈顺兰
人民陪审员 江仁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