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86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刘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邵立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庆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