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行审32号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相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正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胶安监管罚(201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对胶安监管罚(201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被申请人执行人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已于2015年4月16日注销,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胶安监管罚(201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查明:2015年4月3日15时35分许,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单面瓦楞机操作员张子文被万向节卷住并随之转动,锅炉工匡志坤发现后立即吆喝其他人员关闭设备,并将张子文拽出抬到车间门口,120赶到后将其送往胶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是由于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未及时消除单面瓦楞机万向节处防护罩缺失的隐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条第(一)向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胶州市晓瑜单面瓦愣纸板厂行政处罚一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胶安监管罚(201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台耀君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