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90-1号
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刘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刘祥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477元,由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