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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执118号

李海军诉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靳清秀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李海军,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靳清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118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海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执行人靳清秀,男,4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靳清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靳清秀5901元(执行本金5851元+执行费50元=5901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毅

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

人民陪审员  宋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巴特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