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118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海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执行人靳清秀,男,4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靳清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靳清秀5901元(执行本金5851元+执行费50元=5901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毅
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
人民陪审员 宋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巴特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