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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二初字第510号

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三维工业区茶树B栋一楼西1号。法定代表人印杰,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文开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深圳市精通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云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栩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