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号第*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克伟,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之波,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薇,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之波、吴晓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文飞
审判员 王 瑾
审判员 郑玉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禹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