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874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银行存款118316.1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