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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874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银行存款118316.1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