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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95号

刘占成与刘树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占成,刘树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495号原告刘占成。被告刘树其。

原告刘占成与被告刘树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鲁珍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成及被告刘树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占成诉称,被告与郭凤龙准备投资海州惠丰防止公司建造宾馆一事,由于资金困难,原告投资参与11000元,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如果不能按期建设宾馆,造成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已经给付原告5000元,尚欠6000元,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向原告给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680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16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树其辩称,所有的钱应该是另外一个合伙人郭凤龙给付,即便是我和郭凤龙两人摊,也应当一人一半。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刘树其向原告刘占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关于惠丰纺织公司宾馆改造需前期费用(手机)一部,现刘占成投资8680元(捌仟陆佰捌拾元)如事情不成功,造成损失,本人愿负其责任还此款。如成功合同签订后,此条作废。特此承诺。”2015年1月31日,被告刘树其向原告刘占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关于刘占成投资海州惠丰公司建造宾馆一事,刘占成自愿退出,有关投资壹万壹仟多资金,本人在2015年5-6月份负责还款。此证。”上述两份承诺出具后,被告刘树其陆续向原告刘占成给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680元,至今未付。另,上述承诺中所述的改造宾馆事宜并未实际进行操作实施。上述事实,有承诺书等相关证据以及原、被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树其向原告刘占成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承诺书中的宾馆改造事宜并未实际实施操作,故原告刘占成诉求被告刘树其给付1680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刘树其辩称的应当由另一合伙人郭凤龙承担给付责任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刘树其向原告刘占成出具了承诺,被告刘树其应当按照承诺的约定履行,其给付款项后,可与郭凤龙另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树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占成款项168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树其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鲁珍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